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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详解劳动合同法三大热点
2008-01-22 01:47:30   中国经济网   佚名   评论0条   推荐给好友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20天了。劳动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他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广受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解除合同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工龄延续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裁员、重签劳动合同等做法,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甚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作“铁饭碗”。尹成基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规定认识还不到位。

    尹成基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了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即使当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存在“铁饭碗”。

    守法企业不会增加用工成本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担心,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责任,从而增加用工成本。

    尹成基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实并没有给守法企业带来额外的用工成本。但现实中有些企业,通过规避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比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方法来降低用工成本,这本身是违法的。对这样的企业,首要任务是改变经营理念,规范管理,切实履行各项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必须规范

    劳务派遣也是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问题。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务派遣实施岗位的范围等。

    尹成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遵守以下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障实施

    尹成基指出,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着手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及时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误解和疑虑;二是对实施中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论证,有针对性地及早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三是加强对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新动向;四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纠纷,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尹成基透露,劳动保障部将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意见,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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