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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如何对待劳动合同到期引发的麻烦和官司
2008-05-15 02:20:07   价值中国   梁枫   评论0条   推荐给好友

    1、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52500元及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105000元;

    2、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共计43103元及未按时发放工资的25%工资经济补偿金10776元;

    3、自2008年1月25日至3月19日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以支付的加倍工资37931元;

    4、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应予以报销的工作费用1万余元;

    5、公司应予以发放的2007年度销售佣金3万余元。

    至于刘某的上述要求是否会全部得到法律支持,我们目前还需对该案的最终裁决拭目以待。

    对于本案中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梁枫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30日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另外,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如果美中互利公司的行为如刘某所述,显然,美中互利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美中互利公司在未与刘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刘某保持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将近两个月之久,显然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如果刘某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美中互利公司的行为还应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梁枫提出,美中互利公司拖欠刘某工资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某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与刘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梁枫律师特别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来看,刘某完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最后,梁枫总结说,《劳动合同法》自今年开始实施后,更加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同时也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从节省成本、降低风险的角度,更应该遵守法律,尤其注意不得在用工过程中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其所遭受的损失和代价都是要超过在合法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原有支付义务,这样看来,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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