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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住宅实施节能 房主可提取公积金
2008-06-19 06:42:06   京华时报   潘澄清   评论0条   推荐给好友

  本报讯 (记者潘澄清)北京将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昨天,市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住宅节能改造,房主可提取公积金。

  该办法规定,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建委建材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节能改造中的住宅主要是指房改房、政府直管房等有产权单位的房屋。由于北京的商品房大部分都是根据节能标准建设的,符合节能标准,本次改造未将其列入。对于尚未达节能标准的商品房,近期暂无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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